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对确需从税收上予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