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