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自治机关可以自主确定少数民族人员的名额和比例,或者实行定向招录,在年龄、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或者采取考试加分等办法予以照顾。并且可以从农村人口中录用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考录用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考,并且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