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县因自然灾害或者执行上级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