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县因自然灾害或者执行上级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