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小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大力发展水产品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境内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享受市收取的原水费中的水资源费,除省提取的部分外,原则上拨给自治县自主安排的照顾,主要用于自治县重点水源区的生态保护、建设和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以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等。
自治县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留给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的照顾,重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扶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