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