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