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