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