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