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的汀江、西河两大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禁止填埋、侵占现有河道。
控制历史城区内汀江、西河两岸新建临水建筑体量、檐口高度、色彩,不得破坏沿岸传统建筑风貌。
修缮历史城区内的传统驳岸、水埠、桥梁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体现传统特色。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加强古井的保护、治理和利用,结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间,修缮重要的残破古井,逐步恢复古井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