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要求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地段应当重点保护整体风貌,延续历史文脉,并注重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增强历史地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