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并将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和备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规划,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