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通过成立公益性保护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引导全民参与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