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