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