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 “e三明”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