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第六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京津冀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根据个人意愿予以保留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