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动建设金融创新先行区:

(一)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跨国企业集团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二)推动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探索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机制;

(四)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探索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建立绿色金融国际标准;

(五)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六)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和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和碳排放权、水权、新能源现货交易;

(七)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

(八)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九)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离岸业务管理总部;

(十)支持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十一)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