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组织落实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