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