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的《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