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调处化解第四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