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以及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