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以及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