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