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携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