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渔民住房及周边区域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应当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二)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