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垃圾监控管理制度,实行海洋垃圾管理部门责任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清理海洋垃圾,防止污染海岛淡水和海水资源。

任何单位、个人、船舶不得向海洋丢弃和排放垃圾。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