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渔业船舶避风、锚泊和航行等安全生产需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