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