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通信、消防以及防波堤、护岸等渔港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