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并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人向全省范围内任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核实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