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七十六条有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的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