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救助管理机构对滞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其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在站内开展疾病治疗、行为矫治等基本照料服务;对其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