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章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第六十二条有效救助管理机构对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年龄、性别、户籍地、离家原因等情况,建立受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性别、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