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第三十条有效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用电、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