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