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