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