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