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