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