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