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是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办公用房、临时性售楼部、生活用房等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构筑物,是指水塔、蓄水池、化粪池、地下管廊、通道等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者附属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