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