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经查处机关依法催告、公告后,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