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