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