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