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