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不得因技术合同无效而擅自披露技术秘密,依据无效技术合同接收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